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具體通知內容醫學教育網小編搜集整理如下: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制訂了《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市民和有關單位可通過來信或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30日。
來信地址:世博村路300號4號樓508室,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中醫監管處
郵編:200125
電子郵件:zyjgc@wsjkw.sh.gov.c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中醫藥條例》《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上海市衛生行政健康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主管本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負責本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報名復審和組織考核,以及對本市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和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醫療機構跟師學習中醫連續滿五年;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經師承教育考核合格;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師承學習期間,應當按照《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有關管理規定,堅持理論學習與臨床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在學習中醫基礎理論和《黃帝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條辨》等中醫經典著作,以及本專業學科專著的基礎上,重點學習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技術專長,掌握相關專業方向常見病證的診斷、病因病機、理法方藥和臨床技能。
第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在本市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個半天),且經師承教育考核合格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由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并登記存檔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從事醫術實踐期間,在堅持臨床實踐的同時加強理論學習,在學習中醫基礎理論和《黃帝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條辨》等中醫經典著作,以及本專業學科專著的基礎上,掌握相關專業常見病證的診斷、病因病機、理法方藥和臨床技能。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管理參照師承管理要求執行。
第九條 推薦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注冊在本市醫療機構五年以上,與被推薦人專業相同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近三個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三)每年推薦申請考核人員不超過兩名。
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其指導老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人員的指導醫師,以下簡稱“指導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在本市醫療機構五年以上;
(二)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帶教工作并得到相關醫療機構的同意;
(四)近三個周期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五)同時帶徒(或指導中醫醫術實踐人員)不超過四名。
第十一條 指導老師一般不予更換。如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由原指導老師或師承人員申請,經原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同意后,可進行變更。更換的指導老師應與原指導老師專業一致。
第十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人員應與指導老師簽訂《上海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跟師學習合同》(以下簡稱“《跟師學習合同》”);中途更換指導老師的,應當另行簽訂《跟師學習合同》。
《跟師學習合同》應在簽訂后一個月內遞交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檔。
第十三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指導老師(或指導醫師)以及臨床學習(或實踐)所在醫療機構簽訂《上海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臨床實踐協議書》(以下簡稱“《臨床實踐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醫療質量和安全。協議需在簽訂后一個月內遞交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存檔。
第十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跟師學習時間自《臨床實踐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計算,師承時間按實際跟師時間累計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時間自《臨床實踐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學習或實踐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五)《臨床實踐協議書》;
(六)《跟師學習合同》;
(七)按照本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相關要求開展培訓及考核評估的記錄;
(八)典型醫案每年不少于40份;
(九)指導老師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和出師考核結論。
第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供第十六條第(一)至(四)項及以下材料:
(一)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中醫醫術實踐記錄;
(三)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本市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供第十六條第(一)至(五)項及以下材料:
(一)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按照本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相關要求開展培訓及考核評估的記錄;
(三)典型醫案每年不少于40份;
(四)至少十名來源于典型醫案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九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者資格和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符合申報條件者相關材料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托的專門機構)進行復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在政府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舉報的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一經查實,取消申請人報名資格。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委員會和考核專家庫??己藢<椅瘑T會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結果審核,考核專家承擔具體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考核??己藢<胰藬禐椴簧儆谖迦说钠鏀?。
第二十二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
考核工作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申請考核人員應向考核專家公開使用藥物的組方,必要時雙方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四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如使用外敷藥物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知識。
第二十五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七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意見,并對考核合格者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己藢<椰F場評議的考核結果,最終由考核專家委員會審核確認。
第二十八條 考核合格者,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示后,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九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納入上海市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組織管理架構。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己斯?、公正、安全、有序進行。上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考務管理工作,本市國家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基地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和考核方案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中藥類藥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或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或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四)未從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相關社會機構培訓。
第三十二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己藢<沂菂⒓涌己巳藛T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三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注冊前,應當參加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診療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控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的發證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三十六條 經本市考核合格的中醫(專長)醫師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非經本市考核合格的中醫(專長)醫師在滬執業管理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第三十七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納入本市醫師管理范圍。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具體考核工作按照本市醫師定期考核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培訓,強化中醫(專長)醫師依法執業意識,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中醫(專長)醫師培訓納入本市中醫藥繼續教育體系,并參照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管理要求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四十二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人員在考核過程中發生使用虛假材料、冒名替考、賄賂考官等違紀違規行為的,或考核工作人員及考核專家在考核過程中發生徇私舞弊、泄題泄密、謀求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推薦醫師、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以及多年醫術實踐人員的指導醫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信息納入醫師信用體系,情節嚴重者按不合格檔次確定,且今后不得作為推薦醫師、指導老師和指導醫師。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臨床實踐和考核申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信息納入醫療機構信用體系,五年內不得作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臨床實踐醫療機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港澳臺人員在本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